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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三字第 0960001322 號
要旨
96 年度受理民間公證人(含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並得執行律師業務者)遴選聲請相關事項
主旨
96 年度受理民間公證人(含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並得執行律師業務者)遴選聲請相關事項。
依 據:88 年 4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公證法及 95 年 5 月 9 日修正發布之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公告事項:一、聲請資格: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積極資格,且無不得遴任情事之一者。
(一)積極資格(公證法第 25 條):
1.經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2.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者。
3.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
4.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不包括經檢覈取得律師資格者),並執行律師業務 3 年(聲請時已滿 3 年)以上者。
(二)不得遴任情事(公證法第 26 條):
1.年滿 70 歲者。
2.曾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
5.曾依公證法免職或受撤職處分者。
6.曾受律師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7.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8.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9.因身體或精神障礙致不能勝任其職務者。
(三)依公證法第 3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聲請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並得執行律師業務者,應經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報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再由該聯合會造冊報請本院遴任。
二、接受聲請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6 日至 2 月 15 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聲請方式:一律通訊報名(除遴任為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並得執行律師業務者外,請寄本院民事廳第三科)。
四、應檢附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先繳驗影本,必要時再通知繳驗正本):(一)聲請書及簡歷表(如附件一、二)。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近 2 吋半身脫帽照片 2 張(1 張黏貼聲請書,1 張浮貼)。(四)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如附件三,私立醫院及各地方衛生所檢查者不予採用)。
(五)相關證明文件:
1.經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者: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證辯護人或法院公證人,經銓敘合格者:銓敘合格之銓敘部函影本。
3.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曾任民間公證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4.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 3 年以上者: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執行律師職務 3 年以上之登錄證明文件及加入律師公會證明文件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同時聲請核定通曉外國語文應備之證明文件等)。
五、本次遴任並指定之民間公證人設事務所地區表如附件四。另遴任民間公證人採積分評比方式,以聲請者積分排序,依序指定至志願設事務所地區,如採計之積分相同時,則依序以(1) 外文能力(2) 年資(3) 學歷評比,定遴選指定優先順序,如遇同積分且各項評比結果仍相同,則一併遴選指定該設事務所地區,評比標準如附件五,聲請者請依所具資格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俾利作業。
六、審查及遴選事項,由本院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辦理;審查合格者,除免經職前研習者外,應依本院通知按期參加職前研習;無故未按期參加或有其他視為研習成績不合格情事者,不予遴任。職前研習、遴任、登錄、職務執行或其他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其他事項:聲請書及簡歷表、體格檢查表請參閱本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業務宣導區/公證業務專區/民間公證人相關表格)所附格式,自行以 A4 紙張用電腦依式製作填寫或附回郵信封洽本院民事廳第三科索取(地址:臺北巿 10048 重慶南路 1 段124 號,洽詢電話:02-23618577 轉 233、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