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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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院設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以下簡稱任免委員會),辦理民間公證人之遴選、審查及任免事項。
- 2.任免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除司法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之產生方式如下: 一、考試院推舉一人、臺灣高等法院推舉法官二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推舉公證人二人、律師全聯會推舉律師二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二、司法院院長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
- 3.主任委員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副院長出缺時,由司法院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 4.任免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主持時,由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主任委員、司法院秘書長均不能主持時,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
- 5.任免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6.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決之,主席有投票權,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對於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投票。
- 7.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任期二年,連任以一次為限;出缺時,應依同項各款規定補推或補聘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出席會議時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
- 8.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成立前,該公會依第二項第一款推舉之委員由已成立之地區公證人公會共同推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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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4條,司法院設立了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負責遴選、審查及任免民間公證人的事項。該委員會由16位委員組成,除了司法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的產生方式如下: 1. 考試院推舉1人、臺灣高等法院推舉法官2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推舉公證人2人、律師全聯會推舉律師2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2. 司法院院長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2人。 主任委員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副院長缺席時由司法院指定委員代理。任免委員會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若主任委員無法主持,則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都無法主持,則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任免委員會的開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在決議事項上,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可通過。主席有投票權,若投票結果平分,由主席決定。委員如果對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則不能參與投票。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的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一次。委員出缺時,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補選或補聘,直到原任期屆滿為止。出席會議時,委員有權領取相關的出席費。 在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成立之前,該公會推舉的委員由已成立的地區公證人公會共同推舉。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任免名詞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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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