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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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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遴任為民間公證人或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之民間公證人者,應具聲請書、簡歷表、最近六個月內經醫療機構檢查合格之司法院公告體格檢查表(以下簡稱體檢表)、年資證明文件、學歷、考試、聲請外國語文核定證明文件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及下列各款文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正本均驗後發還): 一、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資格者: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二、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資格者: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法院公證人銓敘合格之銓敘部函及其影本,或曾任民間公證人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三、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資格者: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情事者:相關專科醫師鑑定報告。
  2. 2.前項證書、文件中華民國境外發給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3. 3.第一項辦理體格檢查之醫療機構如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聯合門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4. 4.第一項第三款三年以上期間之計算,以聲請時已滿三年為準。
  5. 5.第一項應備之書表、文件如有欠缺,經司法院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5條,進行逐項釋義如下: 1.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遴任為民間公證人或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之民間公證人者,應具聲請書、簡歷表、最近六個月內經醫療機構檢查合格之司法院公告體格檢查表(以下簡稱體檢表)、年資證明文件、學歷、考試、聲請外國語文核定證明文件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及下列各款文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正本均核驗後發還): - 按照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申請被任命為民間公證人的人,或按照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申請被任命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的民間公證人,應提交的文件有:聲請書、簡歷表、近六個月內完成司法院公告的體格檢查表(以下簡稱體檢表)、年資證明文件、學歷、考試、聲請外國語文核定證明文件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近六個月內的兩張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以及下列款式的文件(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正本文件在核驗後退還)。 一、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資格者: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 具有本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資格的人應提供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二、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資格者: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法院公證人經銓敘合格之銓敘部函及其影本,或曾任民間公證人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 具有本法第25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資格的人應提供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法院公證人並經銓敘合格的銓敘部函及其影本,或曾任民間公證人的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三、具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資格者: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 具有本法第25條第5款規定資格的人應提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的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情事者:相關專科醫師鑑定報告。 - 具有本法第26條第9款情況的人應提供相關專科醫師的鑑定報告。 2. 前項辦理體格檢查之醫療機構如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聯合門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 辦理體格檢查的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的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的聯合門診中心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3. 第一項第三款三年以上期間之計算,以聲請時已滿三年為準。 - 法案第一款第三款所規定的三年以上期間的計算,以聲請時已經滿三年為準。 4. 第一項應備之書表、文件如有欠缺,經司法院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 如果第一項所需的書表和文件有不完整的情況,經司法院定期要求補正但未能補正的,將駁回其聲請。 參考資料: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聲請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認證名詞
  • 核定名詞
  • 正本名詞
  • 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銓敘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條文
  • 律師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九款條文
  • 鑑定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駁回名詞
  • 公證法24條文
  • 公證法26條文
  • 公證法37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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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遴任為民間公證人或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