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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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遴任為候補公證人者,應具聲請書、簡歷表、體檢表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及下列各款文件: 一、公立或立案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學院法律系所畢業證書及其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二、曾任薦任司法行政人員、薦任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或曾任委任第五職等公證佐理員四年以上證明文件及最近四年考績通知書(三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影本。 三、服務機關出具之未曾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之證明。 四、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情事者,相關專科醫師鑑定報告。
- 2.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證書係中華民國境外發給者,準用之。
- 3.發給第一項體檢表之醫療機構,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 4.第一項應備之書表、文件如有欠缺,經司法院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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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6條,對於聲請遴任為候補公證人者,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聲請書、簡歷表、體檢表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六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二張。 2. 公立或立案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學院法律系所畢業證書及其影本。 3. 曾任薦任司法行政人員、薦任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綠或曾任委任第五職等公證佐理員四年以上證明文件及最近四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4. 服務機關出具之未曾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之證明。 5. 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情事者,相關專科醫師鑑定報告。 6. 如果畢業證書是在中華民國境外發給的,需要經過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7. 體檢表由醫療機構發給,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如果前述文件有欠缺,且經司法院定期命補正卻未補正者,將被駁回申請。 參考資料: -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中華民國司法院)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聲請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正本名詞
- 法律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公證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懲戒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九款條文
- 鑑定名詞
- 係名詞
- 準用名詞
- 駁回名詞
-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公證法 第 26 條條文
- 公證法 第 2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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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