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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處人四字第 0960000456 號
要旨
公教人員以同一事由連續辦理留職停薪時,應以第一次申請時所作之選擇為依據
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續保或退保者,如再以同一事由連續辦理留職停薪時,依銓敘部令釋,應以第一次申請時所作之選擇為依據,不得變更,請查照。說 明:依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保險處民國 96 年 6 月 1 日中公承(一)字第 0961660206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附件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保險處函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 日中公承(一)字第 09616602065 號主 旨: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續保或退保者,如再以同一事由連續辦理留職停薪時,依銓敘部令釋,應以第一次申請時所作之選擇為依據,不得變更,請查照辦理,並請轉知所屬被保險人知照。說 明:一、依據銓敘部 96 年 5 月 2 日部退一字第 0962783983 號令辦理。二、前開銓敘部令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第 10 條第 3項規定:『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係指公保被保險人申請留職停薪者如以同一事由申請時,不論其係一次申請或連續多次申請,均應以第一次申請時所作『自付全部保險費加保』或『退保』之選擇作為認定加、退保之依據,且一經選定後即不得變更。但以『不同事由』或『同一事由而要保機關不同』或『同一事由而未連續』之態樣申請留職停薪者,則不在此限;此外,本令發布前業以同一事由連續並分次申請留職停薪,且已依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保險處所發布之規定,再次選擇加退保者,基於法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考量,亦不受本令之限制。」。三、依上開令釋,嗣後公保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續保或退保,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要保機關以同一事由辦理留職停薪或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選擇方式, 貴要保機關僅需填送異動名冊 1 份,於異動說明欄內載明續辦留職停薪之事由及期限,送本處辦理登記即可;惟被保險人續辦留職停薪如屬「不同事由」或「同一事由而要保機關不同」或「同一事由而未連續」者,均不在此限,得重新選擇, 貴要保機關應由被保險人另填寫同意書,自再次留職停薪之日選擇續保或退保,連同異動名冊 1 份,送本處辦理變更登記。四、為期被保險人於辦理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前能確實明瞭續(退)保之相關權利義務,本處業已修正同意書內容及格式,並分為「育嬰」及「非育嬰」2 類,檢附新格式同意書各 1 紙,請貴要保機關影印供被保險人使用,或至本公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www.ctoc.com.tw) 「公教人員保險」項下之「表格資料」內下載使用。五、如需查詢,請洽本處承保第一科、承保第二科各承辦人員(總機:(02)2701-3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