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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參字第 10515 號
要旨
查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中所謂投票權於第一四二條第一項已明定其範圍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同條項所謂其他投票權,係指選舉權以外之其他法定之政治上投票權而言,如罷免之投票是 (參照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三○四九號解釋) 而此之所謂法,應指法律及中央或地方政府公布有法規性之命令而言, (參照二十年院字第四○八號解釋) 政黨舉行候選人投票,雖屬政治性之投票,但非法律或中央地方政府公布之法規性命令所定之投票自不能適用刑法妨害選舉之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中所謂投票權於第一四二條第一項已明定其範圍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同條項所謂其他投票權,係指選舉權以外之其他法定之政治上投票權而言,如罷免之投票是 (參照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三○四九號解釋) 而此之所謂法,應指法律及中央或地方政府公布有法規性之命令而言, (參照二十年院字第四○八號解釋) 政黨舉行候選人投票,雖屬政治性之投票,但非法律或中央地方政府公布之法規性命令所定之投票自不能適用刑法妨害選舉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