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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參字第 57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查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是該受罰人應繳之稅款、罰鍰及滯納金,如法律別無優先受償之規定,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應與其他參與分配之債權平均分配。

全文內容

查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是該受罰人應繳之稅款、罰鍰及滯納金,如法律別無優待受償之規定,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應與其他參與分配之債權平均分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指參字第 57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08 月 11 日發布,要旨:查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有優先權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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