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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刑(二)字第 2785 號
要旨
查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而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至檢察官對偵查案件於牌示處布告起訴,係公告已經起訴之意,故此項布告之揭示,理應與提出起訴書及移送卷宗同時為之。
全文內容
查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而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至檢察官對偵查案件於牌示處布告起訴,係公告已經起訴之意,故此項布告之揭示,理應與提出起訴書及移送卷宗同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