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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刑(二)字第 27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查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而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至檢察官對偵查案件於牌示處布告起訴,係公告已經起訴之意,故此項布告之揭示,理應與提出起訴書及移送卷宗同時為之。

全文內容

查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而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至檢察官對偵查案件於牌示處布告起訴,係公告已經起訴之意,故此項布告之揭示,理應與提出起訴書及移送卷宗同時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令刑(二)字第 27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06 月 05 日發布,要旨:查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而起訴時應將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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