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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刑(五)字第 16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查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案件經司法機關認定無審判權判決不理確定後,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司法機關有審判權者,是乃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違誤問題,該項解釋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三款所謂之新證據不得據以聲請再審。

全文內容

查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案件經司法機關認定無審判權判決不理確定後,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司法機關有審判權者,是乃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違誤問題,該項解釋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三款所謂之新證據不得據以聲請再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令刑(五)字第 16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03 月 18 日發布,要旨:查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案件經司法機關認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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