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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刑(五)字第 1634 號
要旨
查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案件經司法機關認定無審判權判決不理確定後,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司法機關有審判權者,是乃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違誤問題,該項解釋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三款所謂之新證據不得據以聲請再審。
全文內容
查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案件經司法機關認定無審判權判決不理確定後,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司法機關有審判權者,是乃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違誤問題,該項解釋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三款所謂之新證據不得據以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