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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刑(五)字第 4183 號
要旨
原呈所敘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辦理。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一 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四十八年七月十六日雄檢證字第六九三八號呈:「一、本處執行劉某某等偽造有價證卷一案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關於案內扣押物面額二十元之美鈔一紙經檢察官聲請專科沒收本院刑庭以偽造之美鈔並無禁止持有之規定從而自非違禁物品,所請單獨沒收於法無據裁定駁回,該美鈔既不能沒收又不能發還,究應如何處理。二、理合呈請該示祇遵」。
二 按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物不起訴,依照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固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惟該六七號解釋已為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所變更不適用本件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執行劉某某等偽造有價卷案內所扣押面額二十元之偽美鈔一紙經聲請沒收為法院裁定駁回在案茲該處處理該扣抽物發生困難可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辦理或參照院字第二六七九號解釋依法辦理之處,事關適用發生疑義未敢擅專。
全文內容
原呈所敘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辦理。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一 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四十八年七月十六日雄檢證字第六九三八號呈:「一、本處執行劉某某等偽造有價證卷一案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關於案內扣押物面額二十元之美鈔一紙經檢察官聲請專科沒收本院刑庭以偽造之美鈔並無禁止持有之規定從而自非違禁物品,所請單獨沒收於法無據裁定駁回,該美鈔既不能沒收又不能發還,究應如何處理。二、理合呈請該示祇遵」。
二 按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物不起訴,依照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固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惟該六七號解釋已為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所變更不適用本件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執行劉某某等偽造有價卷案內所扣押面額二十元之偽美鈔一紙經聲請沒收為法院裁定駁回在案茲該處處理該扣抽物發生困難可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辦理或參照院字第二六七九號解釋依法辦理之處,事關適用發生疑義未敢擅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