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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函民字第 1277 號
要旨
聲請調解書繕本未送達及調解不成立,對造人請求抄發聲請調解書,應予准許
全文內容
查鄉鎮調解事件,調解委員會於接受聲請後,應依鄉鎮調解條例第六條 (現行法第十二條) 規定決定調解日期,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其時為使對造人知悉聲請人調解意旨,原應將聲請書繕本一併送達對造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一二條第一項) ,如當時未予送達及事件調解不成立,對造人事後請求抄發上項聲請調解書,於法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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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聲請調解書繕本未送達及調解不成立,對造人請求抄發聲請調解書,應予准許
查鄉鎮調解事件,調解委員會於接受聲請後,應依鄉鎮調解條例第六條 (現行法第十二條) 規定決定調解日期,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其時為使對造人知悉聲請人調解意旨,原應將聲請書繕本一併送達對造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一二條第一項) ,如當時未予送達及事件調解不成立,對造人事後請求抄發上項聲請調解書,於法應予准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