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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令刑(二)字第 50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查依照「司法監犯調服重建台灣災區勞役實施暨減刑辦法」獲准減刑之監犯係依「赦免法」第七條經總統命令減刑由本部發給減刑證明書,此種減刑乃憲法賦予行總統之特權,自無再由法院裁定減刑之餘地,因之減刑之監犯可由監獄依減刑證明書為根據,於原執行指揮書備考欄註明減刑之刑期,核無援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二條前段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之必要。

全文內容

查依照「司法監犯調服重建台灣災區勞役實施暨減刑辦法」獲准減刑之監犯係依「赦免法」第七條經總統命令減刑由本部發給減刑證明書,此種減刑乃憲法賦予行總統之特權,自無再由法院裁定減刑之餘地,因之減刑之監犯可由監獄依減刑證明書為根據,於原執行指揮書備考欄註明減刑之刑期,核無援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二條前段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之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令刑(二)字第 50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10 月 06 日發布,要旨:查依照「司法監犯調服重建台灣災區勞役實施暨減刑辦法」獲准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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