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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函民字第 34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查國軍官兵眷屬留置大陸有改嫁或死亡等情形時,應如何消滅其婚姻關係之問題,本部曾於四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台 (四五) 令民字第五一○號,暨於同年五月四日以台 (四五) 令民字第二一五七號令知台灣高等法院,關於在大陸之配偶死亡或重婚者,對於該「死亡」或「重婚」之事實,可依公證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予以認證,予以認證,惟就認證之事項,公證人仍應注意公證法第二十六條或第四十六條之適用,認證後國軍官兵即可依貴部 (四四) 仁侶字第一四二七號令規定辦理註銷手讀。至來函謂台灣法院以在陸之眷屬不在管轄範圍拒不受理云云,恐係指提起離婚之訴訟而言,關於此項離婚之訴由台灣法院受理確有種種困難: (一) 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五六四條規定離婚訴訟專屬夫之住所地法管轄,夫之住所依民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可能仍在大陸,故當事人先須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向最高法院 (但廈門高分院轄區內者應向該高分院) 聲請指定管轄。 (二) 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一四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但陷淪於原籍之當事人不能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故他方如聲請公示送達於法未能謂合。 (三) 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一八一條規定,當事人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命在障礙消滅前中止訴訟程序。是以本問題在法律方面,僅能依首述之認證方式辦理,較為簡便,如要求更簡易可行之辦法,則可由 貴部針對事實需要,依行政命令處理之。

全文內容

查國軍官兵眷屬留置大陸有改嫁或死亡等情形時,應如何消滅其婚姻關係之問題,本部曾於四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台 (45) 令民字第五○一號,既於同年五月四日以台 (45) 令民字第二一五七號令知臺灣高等法院,關於在大陸之配偶死亡或重婚者,對於該「死亡」或「重婚」之事實,可依公證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予以認證,惟就認證之事項,公證人仍應注意公證法第二十六條或第四十六條之適用,認證後國軍官兵即可依貴部 (44) 仁侶字第一四二七號令規定辦理註銷手續。至來函謂臺灣法院以在大陸之眷屬不在管轄範圍內拒不受理云云,恐係指提起離婚之訴訟而言,關於此項離婚之訴由臺灣法院受理確有種種困難: (一) 依民事訴訟法 (舊)第五六四條規定離婚訴訟專屬夫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夫之住所依民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可能仍在大陸,故當事人先須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向最高法院 (但廈門高分院轄區內者應向該高分院) 聲請指定管轄。 (二) 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一四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但淪陷於原籍之當事人不能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故他方如聲請公示送達于法未能謂合。 (三) 依民事訴訟法 (舊)第一八一條規定,當事人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命在障礎消滅前中止訴訟程序。是以本問題在法律方面,僅能依首述之認證方式辦理,較為簡便,如要求更簡易可行之辦法,則可由 貴部針對事實需要,依行政命令處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函民字第 34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查國軍官兵眷屬留置大陸有改嫁或死亡等情形時,應如何消滅其婚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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