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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內地字第 74529 號
要旨
喪失國籍者在古九失國籍前已享有之農地權利,於接到該管縣政府通知後一年內不讓與中國人者,歸屬於國庫
全文內容
本案經邀請司法行政部、外交部研議結果:『查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農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國籍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國籍者喪失非中國人不能享有之權利,喪失國籍人在喪失國籍前已享有前項權利者,若喪失國籍後一年以內不讓與中國人時,其權利歸屬於國庫。」本案張○○既喪失我國國籍已取得日本國籍,其承購之農地應由該管縣政府通知張○○,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將其農地讓與中國人,逾期不讓與者依法收歸於國庫』,紀錄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