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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民字第 3654 號
要旨
查我民法上扣減之標的,僅限於遺贈 (民法第一二二五條) 及應繼分之指定 (學者通說) ,而不及與生前贈與,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特種贈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固為應繼遺產,但並不為扣減之標的,從而本件地政機關似可不問該繼承人生前贈與,有無違反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無妨准予辦理繼承登記。
全文內容
查我民法上扣減之標的,僅限於遺贈 (民法第一二五條) 及應繼分之指定(學者通說) ,而不及與生前遺與,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特種遺與,依民法第一一七三條之規定固為應繼遺產,但並不為扣減之標的,從而本件地政機關似可不問該繼承人生前遺與,有無違反民法第一二二三條之規定,無妨准予辦理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