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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民字第 36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查我民法上扣減之標的,僅限於遺贈 (民法第一二二五條) 及應繼分之指定 (學者通說) ,而不及與生前贈與,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特種贈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固為應繼遺產,但並不為扣減之標的,從而本件地政機關似可不問該繼承人生前贈與,有無違反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無妨准予辦理繼承登記。

全文內容

查我民法上扣減之標的,僅限於遺贈 (民法第一二五條) 及應繼分之指定(學者通說) ,而不及與生前遺與,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特種遺與,依民法第一一七三條之規定固為應繼遺產,但並不為扣減之標的,從而本件地政機關似可不問該繼承人生前遺與,有無違反民法第一二二三條之規定,無妨准予辦理繼承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函民字第 36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07 月 19 日發布,要旨:查我民法上扣減之標的,僅限於遺贈 (民法第一二二五條) 及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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