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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函民字第 27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所謂繼承權被侵害,係兼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侵害繼承權,致合法之繼承人不能行使其權利之情形而言。在不動產之繼承,其所有權已被移轉登記竣事,致合法之繼承人無從辦理繼承登記者,固無論矣,即或尚未辦理移轉登記,而自命為繼承人之人,實際上已就遺產行使其權利,妨害合法之繼承人行使權利之情形亦屬之。 (參照最高法院廿九年上字第一三四○號判例) 本案被繼承人賴顎庚係卅八年九月七日死亡,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是日即為繼承開始之時,乃母賴楊招妹所稱,賴顎庚死亡後所遺土地即由伊繼承管業云云,如果不虛,則自是時起,乃妻賴楊秀妹之繼承權已被侵害,以迄賴楊秀妹於五十二年十月廿七日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時,已逾十年。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後文之規定,其繼承回復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即因而喪失,應由乃母賴楊招妹取得全部遺產之繼承權。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 惟本案之性質係屬私權爭執,當事人主張事實之有無以及其效果如何,自非循司法程序解決不可。

全文內容

查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所謂繼承權被侵害,係兼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侵害繼承權,至合法之繼承人不能行使其權利之情形而言。在不動產之繼承,其所有權已被移轉登記竣事,至合法之繼承人無從辦理繼承登記者,固無論矣,即或尚未辦理移轉登記,而自命為繼承人,實際上已就遺產行使其權利,妨害合法之繼承人行使權利之情形亦屬之。 (參照最高法院廿九年上字第一三四○號判例) 本案被繼承人賴○庚係卅八年九月七日死亡,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是日即為繼承開始之時,乃母賴楊○妹所稱,賴○庚死亡後所遺土地即由伊繼承管業云云,如果不虛,則自是時起,乃妻賴楊○妹之繼承權已被侵害,以迄賴楊○妹於五十二年十月廿七日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時,已逾十年。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後文之規定,其繼承回復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即因而喪失,應由乃母賴楊○妹取得全部遺產之繼承權。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三七○號判例) 惟本案之性質係屬私權爭執,當事人主張事實之有無以及其效果如何,自非循司法程序解決不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函民字第 27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05 月 24 日發布,要旨: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所謂繼承權被侵害,係兼指法律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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