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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函民字第 68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查破產法第六十六條所定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所囑託為破產登記,係為防止破產人處分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而設。至於抵押權人將其就破產人所有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移轉於第三人,係其自己之處分行為,而非破產人之處分行為,核與上述目的無礙,除其抵押權有同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情形外,其申請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似非不得准許。

全文內容

查破產法第六十六條所定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所囑託為破產登記,係為防止破產人處分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而設。至於抵押權人將其就破產人所有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移轉於第三人,係其自己之處分行為,而非破產人之處分行為,核與上述目的無礙,除其抵押權有同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情形外,其申請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似非不得准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函民字第 68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查破產法第六十六條所定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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