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函民字第 6802 號
要旨
查破產法第六十六條所定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所囑託為破產登記,係為防止破產人處分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而設。至於抵押權人將其就破產人所有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移轉於第三人,係其自己之處分行為,而非破產人之處分行為,核與上述目的無礙,除其抵押權有同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情形外,其申請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似非不得准許。
全文內容
查破產法第六十六條所定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所囑託為破產登記,係為防止破產人處分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而設。至於抵押權人將其就破產人所有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移轉於第三人,係其自己之處分行為,而非破產人之處分行為,核與上述目的無礙,除其抵押權有同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情形外,其申請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似非不得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