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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3114 號
要旨
本件埔里地政事務所受理債務人乙與債權人甲,共同聲請辦理終身定期抵押權設定登記疑義一案,依來函所附兩造訂立之終身定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第三條規定:「乙方每年應給付甲方蓬萊榖一千台斤,於每年六月或十月末日各交付五百台斤」,及第二條:「期間自民國五十五年第一期起至甲百歲年老逝世為止」觀之,則此項終身定期榖,有民法第七百二十九條所定終身定期金性質,終身定期榖既係乙對於甲所負之債務,依同契約書第一條乙以其所有土地為甲之債權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登記,雖兩造聲請為終身定期抵押權設定登記,實為每年給付終身定期蓬萊榖一千台斤而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不能即認為定期終身,似可將該債權名稱債權額及供擔保之抵押權分別予以登記,又所附土地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上權利存續期限欄載有「不定」字樣,是否為不定期限,尚欠明確,似宜由該所向聲請人詢明後辦理登記。
全文內容
本件埔里地政事務所受理債權人乙與債權人甲,共同聲請辦理終身定期抵押權設定登記疑義一案,依來函所附兩造訂立之終身定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第三條規定:「乙方每年應給付甲方蓬萊谷一千台斤,於每年六月或十月未日各交付五百台斤」,及第二條:「期間自民國五十五年第一期起至甲百歲年老逝世為止」觀之,則此項終身定期谷,有民法第七百二十九條所定終身定期金性質,終身定期谷既係乙對於甲所負之債務,依同契約書第一條乙以其所有土地為甲之債權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登記,雖兩造聲請為終身定期抵押權設定登記,實為每年給付終身定期蓬萊谷一千台斤而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不能即認為定期終身,似可將該債權名稱債權額及供擔保之抵押權分別予以登記,又所附土地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上權利存續期限欄載有「不定」字樣,是否為不定期限,尚欠明確,似宜由該所向聲請人詢明後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