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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參字第 031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依據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律師得否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或董事,屬高等法院或分院核定事項

全文內容

查律師可否准許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或董事依律師法第卅一條規定係屬律師所登錄之高等法院或分院核定事項,本案請轉告臺灣省政府建設廳逕函該管登錄法院核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參字第 031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05 月 30 日發布,要旨:依據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律師得否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或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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