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88 條
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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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8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違法或不合程式的登記申請應令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給予申請人補正機會。
Q · 公司登記被退件就等於被拒絕了嗎?
依公司法第 388 條,主管機關發現登記申請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時,「應」令申請人改正,不能直接否准。退件等於補正通知,不等於駁回。改正合法後即繼續審查准予登記;如機關跳過補正程序直接否准,該否准處分本身可能違法,申請人可在 30 日內提起訴願挑戰。
白話解讀
你辛辛苦苦準備了一疊公司登記文件送進去,結果被退件。先別急著抱怨。這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你的申請違反公司法或程式不合規定時,「應」先叫你改正,不能直接駁回。這個「應」字是你的保護傘:主管機關沒有權利看到一個小錯就把你的申請丟進垃圾桶,它必須給你改正的機會。但保護傘的另一面是一堵牆:在你改正合法之前,登記不會通過。你不能繞過去,不能談條件,不能找人情。改到合法為止,沒有第二條路。這條看起來是在規範「你」的義務,其實同時也在規範「主管機關」的裁量權。它不能因為你漏了一份文件就永久拒絕你,也不能因為長官交代就放水讓不合法的申請通過。這是一把雙面刀。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8 條為公司登記審查的核心程序規範,建立「補正前置原則」: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申請,認為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先令申請人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本條同時限縮主管機關的駁回裁量權,並保障申請人的改正權,是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等所有登記程序共通適用的程序保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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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登記被退件還能繼續送嗎?▾
可以。改正合法後重新送件即繼續審查。
Q2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駁回公司登記嗎?▾
不可以。本條規定機關「應」令改正,跳過補正直接駁回可能違法。
Q3公司登記退件幾次就不能再送?▾
法律無次數上限。只要不違反本法且符合法定程式即可。
Q4公司登記補正期限多長?▾
公司法本條無期限,公司登記辦法通常訂 30 日,逾期視為放棄申請。
Q5違反公司法以外的法律也會被退件嗎?▾
不會。民國 90 年修法後本條只限「違反本法」,其他法律違反由各該主管機關處理。
Q6對補正通知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書面陳述理由請求重新審酌;如機關仍直接否准,30 日內提訴願。
Q7公司登記補正要付規費嗎?▾
原則無補正規費,但若同時申請變更或重新送件可能依公司法第 438 條收費。
Q8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也適用本條嗎?▾
適用。民國 107 年將「公司登記」修正為「各項登記」後擴及外國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ncept | legal_basis | effect | remedy |
|---|---|---|---|
| 補正(退件) | 公司法第 388 條 | 申請程序繼續,改正合法後准予登記 | 改正後重新送件 |
| 否准(駁回) | 公司法各實體規定 + 行政程序法 | 申請程序終結,需重新申請 | 30 日內訴願 |
| 不受理 |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等 | 申請程序未進入實體審查 | 補正管轄或文件後重新申請 |
| 視為放棄 | 公司登記辦法 + 行政程序法 | 逾補正期限未補正,申請失效 | 重新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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