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388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8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違法或不合程式的登記申請應令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給予申請人補正機會。

Q · 公司登記被退件就等於被拒絕了嗎?

不算。機關必須給你改正機會,不能直接駁回。

依公司法第 388 條,主管機關發現登記申請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時,「應」令申請人改正,不能直接否准。退件等於補正通知,不等於駁回。改正合法後即繼續審查准予登記;如機關跳過補正程序直接否准,該否准處分本身可能違法,申請人可在 30 日內提起訴願挑戰。

白話解讀

你辛辛苦苦準備了一疊公司登記文件送進去,結果被退件。先別急著抱怨。這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你的申請違反公司法或程式不合規定時,「應」先叫你改正,不能直接駁回。這個「應」字是你的保護傘:主管機關沒有權利看到一個小錯就把你的申請丟進垃圾桶,它必須給你改正的機會。但保護傘的另一面是一堵牆:在你改正合法之前,登記不會通過。你不能繞過去,不能談條件,不能找人情。改到合法為止,沒有第二條路。這條看起來是在規範「你」的義務,其實同時也在規範「主管機關」的裁量權。它不能因為你漏了一份文件就永久拒絕你,也不能因為長官交代就放水讓不合法的申請通過。這是一把雙面刀。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8 條為公司登記審查的核心程序規範,建立「補正前置原則」: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申請,認為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先令申請人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本條同時限縮主管機關的駁回裁量權,並保障申請人的改正權,是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等所有登記程序共通適用的程序保障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登記被退件幾次就不能再送了?

法律上沒有次數限制。這條的邏輯是:只要沒改到合法,就不予登記;只要改到合法,就應准予登記。沒有「退三次就永久拒絕」這種規定。但實務上如果同一問題反覆被退回,應認真考慮是否需要找專業人士(會計師或律師)協助,而非自己一直試錯。

Q2機關可以拒絕我的登記申請嗎?

依本條規定,機關看到違法或不合程式的申請,只能令其改正,不能直接否准。但有例外:如申請內容根本不屬於公司登記範圍(例如拿商業登記的案子送到公司登記),機關可程序上不受理。另外,如始終不改正,機關不是「拒絕」而是「不予登記」,法律效果不同。

Q3公司法第 388 條是什麼?

公司登記審查的核心程序條款。規定主管機關發現申請違法或不合程式時應令改正,不能直接駁回,是申請人的程序保障。

Q4什麼叫「不合法定程式」?

違反公司法或公司登記辦法所定的形式要件,例如應檢附文件未附齊、書表格式錯誤、應簽署文件缺漏簽名等。

Q5公司登記退件和駁回差在哪?

退件是補正通知,程序繼續、改正後續辦;駁回是程序終結,需訴願或重新申請。本條限定機關只能退件不能直接駁回。

Q6「違反本法」和「違反法令」差在哪?

民國 90 年修法前是「違反法令」(含其他法律),修法後限定為「違反本法」(公司法),限縮機關審查範圍。

Q7公司登記被退件後怎麼處理?

閱讀補正通知 → 區分違法或不合程式 → 對照公司法及登記辦法改正 → 30 日內重新送件 → 機關繼續審查。

Q8公司登記補正期限多久?

公司法本條未明定,公司登記辦法及實務通常為 30 日,逾期未補正視為放棄申請。

Q9怎麼判斷機關的補正要求合不合理?

對照公司法第 387 條與公司登記辦法附件文件清單,超出範圍可書面陳述理由請求重新審酌。

Q10機關直接否准我怎麼辦?

30 日內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提訴願,主張機關違反本條「應令改正」程序義務,否准處分程序違法。

Q11公司法 388 vs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哪個適用?

公司登記程序優先適用本條(特別規定),其他事項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本條給申請人更強的補正權保障。

Q12公司法 388 vs 商業登記法補正規定差在哪?

公司法 388 適用公司登記(股份/有限/兩合等),商業登記法適用獨資合夥商號。前者由經濟部主管,後者由地方主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onceptlegal_basiseffectremedy
補正(退件)公司法第 388 條申請程序繼續,改正合法後准予登記改正後重新送件
否准(駁回)公司法各實體規定 + 行政程序法申請程序終結,需重新申請30 日內訴願
不受理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等申請程序未進入實體審查補正管轄或文件後重新申請
視為放棄公司登記辦法 + 行政程序法逾補正期限未補正,申請失效重新申請

legal_basis

補正(退件)
公司法第 388 條
否准(駁回)
公司法各實體規定 + 行政程序法
不受理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等
視為放棄
公司登記辦法 + 行政程序法

effect

補正(退件)
申請程序繼續,改正合法後准予登記
否准(駁回)
申請程序終結,需重新申請
不受理
申請程序未進入實體審查
視為放棄
逾補正期限未補正,申請失效

remedy

補正(退件)
改正後重新送件
否准(駁回)
30 日內訴願
不受理
補正管轄或文件後重新申請
視為放棄
重新申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業登記法第 24 条(申請の却下事由)
韓國상업등기법 제 26 조(등기신청의 보정)
中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51 条(登记机关补正通知)
德國HGB § 8a iVm Handelsregisterverordnung § 24 (Zwischenverfüg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R.123-94(régularisation de la demande d'immatriculation au RCS)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25(c)(rejection and resubmission procedur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550705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0901025 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立法理由按行政程序法之依法行政原則及明確原則,原條文就「法令」之規定範圍,定義不清,易滋誤解,爰修正為「本法」,俾資明確。

(1070706 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0550705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0901025 修正)

按行政程序法之依法行政原則及明確原則,原條文就「法令」之規定範圍,定義不清,易滋誤解,爰修正為「本法」,俾資明確。

(1070706 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88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