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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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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書面審查,不會開庭)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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