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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8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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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9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定登記須俟執照核發方為確定,因與第 12 條登記對抗主義矛盾廢止。

Q · 公司法第 389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389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定公司各項登記須等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但此與公司法第 12 條登記僅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法理矛盾(例如增資在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時即生效),加上「方為確定」語意模糊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精神,故予以刪除。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增減資登記等事項,必須等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執照後才算「確定」。民國90年刪除,原因是公司法第12條已明定登記僅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例如增資在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時即生效),本條「方為確定」的文字與此矛盾,且語意模糊易生爭議,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精神。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9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公司設立、增減資、合併、解散等各項登記事項,須俟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民國 90 年因與同法第 12 條揭示之登記對抗主義法理矛盾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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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89 條被刪除了嗎?

是。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現行公司法已無此條規定。

Q2公司法第 389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與公司法第 12 條登記對抗主義矛盾,且「方為確定」語意模糊不符行政程序法精神。

Q3公司登記什麼時候生效?

依現行公司法第 12 條,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例如增資在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時即生效,登記僅供對抗第三人。

Q4公司法第 389 條原條文寫什麼?

原規定公司設立、增減資、合併、解散等各項登記事項,須俟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

Q5公司執照現在還有用嗎?

公司執照制度已隨第 389 條刪除而變革,現行採登記證明書制度(公司法第 392 條),不再以執照為登記確定要件。

Q6登記對抗要件跟生效要件差在哪?

生效要件指法律行為須完成登記才產生效力;對抗要件指法律行為已生效,但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台灣公司法採對抗要件。

Q7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還改了什麼?

90 年大修是公司法現代化關鍵節點,除刪除本條外,並引入授權資本制、放寬發起人人數、強化資訊揭露等多項改革。

Q8公司法第 389 條的考試會考嗎?

已刪除條文不直接考,但作為登記對抗主義的歷史背景,仍可能在律師、司法官、會計師申論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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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面向beforeafter
民國 90 年刪除前 vs 刪除後民國 90 年前:公司各項登記須俟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執照確定主義)民國 90 年後:登記僅為「對抗要件」,公司行為在實際決議時即生效,登記用於對抗第三人(公司法第 12 條)
登記對抗主義 vs 登記生效主義對抗主義(台灣現行):法律行為已生效,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增資在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時即生效生效主義(部分外國法):法律行為須完成登記才產生效力,例如部分德國商法登記事項採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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