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89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89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定登記須俟執照核發方為確定,因與第 12 條登記對抗主義矛盾廢止。
Q · 公司法第 389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389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定公司各項登記須等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但此與公司法第 12 條登記僅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法理矛盾(例如增資在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時即生效),加上「方為確定」語意模糊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精神,故予以刪除。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增減資登記等事項,必須等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執照後才算「確定」。民國90年刪除,原因是公司法第12條已明定登記僅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例如增資在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時即生效),本條「方為確定」的文字與此矛盾,且語意模糊易生爭議,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精神。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89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公司設立、增減資、合併、解散等各項登記事項,須俟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民國 90 年因與同法第 12 條揭示之登記對抗主義法理矛盾而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389 條被刪除了嗎?▾
是。公司法第 389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現行公司法已無此條規定。原規定公司各項登記須俟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
Q2公司法第 389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公司法第 12 條已明定登記僅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例如增資在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時即生效),本條「方為確定」的文字與此矛盾,且語意模糊易生爭議,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精神。
Q3公司登記什麼時候生效?▾
依現行公司法第 12 條,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公司增資、合併、解散等行為在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時即生效,登記僅用於對抗善意第三人。
Q4公司法第 389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公司各項登記須俟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民國 90 年(2001)刪除。
Q5公司法第 389 條原文寫什麼?▾
原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合併、分割、解散等各項登記事項,須俟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
Q6什麼是登記對抗主義?▾
公司法律行為已生效,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法理原則。台灣現行公司法第 12 條採此制。
Q7什麼是執照確定主義?▾
舊公司法第 389 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須俟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的歷史制度,民國 90 年已廢止。
Q8公司登記現在怎麼生效?▾
公司法律行為(如增資、合併)在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完成時即生效,登記僅用於對抗第三人,非生效要件。
Q9公司登記怎麼辦理?▾
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檢附章程、出資證明等文件 → 主管機關審查 → 核給登記證明書(公司法第 387、388、392 條)。
Q10怎麼查公司法第 389 條歷史條文?▾
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輸入「公司法」並查看「歷次修正條文」沿革,可看到民國 55 年至 90 年的舊版條文。
Q11已刪除條文還能引用嗎?▾
已刪除條文無現行法律效力,但可作為法理脈絡或歷史背景在論文、判決說理中引用,常見於闡述法律制度演變。
Q12登記對抗主義 vs 登記生效主義差在哪?▾
對抗主義:行為已生效,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台灣公司法)。生效主義:須登記才生效(部分德國商法登記事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 | after |
|---|---|---|
| 民國 90 年刪除前 vs 刪除後 | 民國 90 年前:公司各項登記須俟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執照確定主義) | 民國 90 年後:登記僅為「對抗要件」,公司行為在實際決議時即生效,登記用於對抗第三人(公司法第 12 條) |
| 登記對抗主義 vs 登記生效主義 | 對抗主義(台灣現行):法律行為已生效,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增資在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時即生效 | 生效主義(部分外國法):法律行為須完成登記才產生效力,例如部分德國商法登記事項採此制 |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