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9 條原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十日內轉報中央核辦公司登記,已於民國 90 年因精省刪除。
Q · 公司法第 39 條為什麼會被刪除?
精省後地方轉報中央的流程沒對象了
公司法第 39 條原本規定省政府收到公司登記申請後,須在十日內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辦,其他事項按月彙報。1999 年精省(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台灣省層級不再受理公司登記,改由經濟部直接辦理或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地方轉報中央」這個流程的承辦主體消失,2001 年立法院修正公司法時連帶刪除本條,現行公司登記程序見公司法第 387 條以下。
這條原本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收到公司登記申請後,須在十日內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辦,其他登記事項則按月彙報。民國90年刪除,直接原因是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省)後,台灣省部分的公司登記改由經濟部直接辦理,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地方轉報中央的流程已無存在必要。
公司法第 39 條為民國 55 年至 90 年間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公司登記轉報中央核辦程序之條文,於 2001 年配合精省後組織重整刪除,是台灣公司登記行政體制從「省—中央二級制」改為「中央/直轄市單軌制」的具體立法見證。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公司登記轉報中央核辦程序。民國 55 年制定、90 年刪除,現行對應規定見公司法第 387 條以下。
精省(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省級不再受理公司登記,地方轉報中央的流程失去承辦主體,民國 90 年立法院修正公司法時將整條刪除。
中央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前商業司)受理,直轄市由各市政府經發局或商業處受理。原本省級的中介層級已不存在,登記程序從二級制改為單軌制。
1999 年立法院通過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省政府業務移歸中央,省級不再為地方自治團體。
立法機關修法時將原條文整條刪除,保留條號標示「(刪除)」維持條號連續性,自生效日起不再適用。
中央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前商業司),直轄市為各市政府經發局或商業處,依公司資本額及所在地分流辦理。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修法沿革頁(law.moj.gov.tw),可查 55 年版本、85 年版本等歷次條文全文。
中央公司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直轄市公司向各市政府申請,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線上送件。
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所定費額表,設立登記每件 1,000 元起,登記事項變更每件 500 元起。
標示「公司法第 39 條(民國 X 年 X 月 X 日修正前條文)」並註明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沿革,避免與現行條文混淆。
公司法 39 條規範公司(法人)登記轉報程序,商業登記法規範獨資合夥商號登記,兩者主體不同。
39 條是已刪除的程序性轉報條文,388 條是現行的「申請不合規定時改正命令」條文,兩者解決不同問題。
| 比較面向 | before_1999_精省 | after_2001_刪除後 |
|---|---|---|
| 受理機關 | 省政府收件、中央核辦 | 中央/直轄市直接受理核辦 |
| 流程層級 | 二級(地方→中央) | 單軌(一站受理) |
| 處理時效 | 地方收文十日內轉報 | 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各案類規定 |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設立、變更、解散、分公司設立登記,及外國公司認許、撤回認許、變更、分公司設立登記,應於收文後十日內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辦;其他登記事項,每月向中央主管機關彙報一次。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在臺灣省部分由經濟部辦理,在直轄市部分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設立、變更、解散、分公司設立登記,及外國公司認許、撤回認許、變更、分公司設立登記,應於收文後十日內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辦;其他登記事項,每月向中央主管機關彙報一次。
一、本條刪除。 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在臺灣省部分由經濟部辦理,在直轄市部分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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