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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刑字第 14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我國船員在我國領域外觸犯殺人罪或屬於刑法第五條、第七條之罪,不論有無接獲船公司之報告,於該船員返國時,應由機場或港口司法警察人員先予查證後,視所犯案件性質,分別移送該管法院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依法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刑字第 14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2 月 15 日發布,要旨:我國船員在我國領域外觸犯殺人罪或屬於刑法第五條、第七條之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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