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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70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政府機關依法徵收土地應發補償地價等補償費辦理提存時,如提存物受取人之住所變更,致無法送達時,可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提存人對於提存所所為之處分如有不服,則可依提存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程序提出異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民字第 070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政府機關依法徵收土地應發補償地價等補償費辦理提存時,如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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