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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8)台函民字第 033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8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一 查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規定捐助人永為該法人董事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記,此於本部六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六四函民字第○三六○○號致貴院函,提示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要點說明二之 (十) ,第三款已有規定。本件財團法人台中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會,依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三條之規定,台中港倉儲裝卸公司當亦為捐助人之一,而同章程第六條規定該會董事十一人中,須有台中港倉儲裝卸公司代表二人,即與上述規定有違。

二 次查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其組織基礎,苟無捐助財產,則財團法人無從成立,且其捐助金額於法人成立時應已確定。本件上揭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五條規定「本會基金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目標」究竟目前已有捐助財產若干?有欠明確。如根本尚無確實之財產,其財團法人成立要件既有欠缺。且該章程第三條規定:「本會以所有經由台中港進出原木並捐助安全基金之廠商為捐助人」,其第十四條復規定,其基金來源係向進出口原木之廠商,徵收安全基金。此種以「徵收」方式籌集基金之辦法,與民法第六十條規定財團財產應由捐助而來之立法意旨不符,不應准其為財團法人登記,如經登記完畢,應如何設法補救,可否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註銷其登記,希研辦具報。

全文內容

一 查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規定捐助人永為該法人董事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記,此於本部六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六四函民字第○三六○○號致貴院函,提示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要點說明二之 (十) ,第三款已有規定 (現行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十項第三款。) 本件財團法人台中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會,依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三條之規定,台中港倉儲裝卸公司當亦為捐助人之一,而同章程第六條規定該會董事十一人中,須有台中港倉儲裝卸公司代表二人,即與上述規定有違。

二 次查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其組織基礎,苟無捐助財產,則財團法人無從成立,且其捐助金額於法人成立時應已確定。本件上揭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五條規定「本會基金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目標」究竟目前已有捐助財產若干?有欠有確。如根本尚無確實之財產,其財團法人成立要件即有欠缺。且該章程第三條規定:「本以所有經由台中港進出原木並捐助安全基金之廠商為捐助人」,其第十四條復規定,其基金來源係向進出口原木之廠商,徵收安全基金。此種以「徵收」方式籌集基金之辦法,與民法第六十條規定財團財產應由捐助而來之立法意旨不符,不應准其為財團法人之登記,如經登記完畢,應如何設法補教,可否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註銷其登記,希研辦具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8)台函民字第 033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8 年 04 月 10 日發布,要旨:一 查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規定捐助人永為該法人董事者,應認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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