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登記處應照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記載,另製副本一份,連同有關文件編卷歸檔。
根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3條的規定,法院登記處應該根據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的記載,另製副本一份,並將相關文件編卷歸檔。 可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範例:一個法人或夫妻在進行登記時,法院登記處會根據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的記載,製作一份副本文件並歸檔,以作為登記處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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