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提出之文件,於登記完畢後,除應由法院保管者外,應加蓋證物章,並記明案號,發還原提出人。
根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4條,聲請人提出的文件,在登記完成後應加蓋證物章並記明案號,然後發還給原提出人。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提到該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對此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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