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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7288 號
要旨
查已登記之財團法人,如事後發見其登記事項有不適於登記之情形,而又無法補正時,法院逕予裁定撤銷其登記,此項處理方式,於法無據,難謂允當。應由登記處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依職權註銷其登記。
全文內容
已登記之財團法人,如事後發見其登記事項有不適於登記之情形,而又無法補正時,法院逕予裁定撤銷其登記,此項處理方式,於法無據,難謂允當。應由登記處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依職權註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