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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72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查已登記之財團法人,如事後發見其登記事項有不適於登記之情形,而又無法補正時,法院逕予裁定撤銷其登記,此項處理方式,於法無據,難謂允當。應由登記處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依職權註銷其登記。

全文內容

已登記之財團法人,如事後發見其登記事項有不適於登記之情形,而又無法補正時,法院逕予裁定撤銷其登記,此項處理方式,於法無據,難謂允當。應由登記處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依職權註銷其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民字第 072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查已登記之財團法人,如事後發見其登記事項有不適於登記之情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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