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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法監字第 7910 號
要旨
被告或收容少年應切實實施性行考核及成績考核
主旨
羈押中之刑事被告或收容少年,應依照羈押法施行細則,少年觀護所收容或羈押少年成績考核實施要點等有關規定,切實實施性行考核及成績考核。函請查照,並轉知辦理。
說明
一、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核表等資料,於調查期間內切實考核其行狀。」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應依照有關規定,切實辦理,翔實填載考核內容,以供爾後執行監獄對其編級與管教之參考依據。
二、各少年觀護所就羈押少年在所成績紀錄表「綜合評語」欄除評語外,並應評定等級。等級評定之標準如次:
(一)操行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學業成績佔百分之三十,習藝、體育成績各佔百分之十五。
(二)上開四項百分比成績之總和,參照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評定編列適當等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法矯字第 110030189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