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獄行刑法75

快速跳轉

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受刑人之文書,監獄應速為轉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75條,受刑人若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提出請求,或是收到公務機關寄送的文件,監獄應該迅速轉送。這表示當受刑人寄送書面請求給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時,監獄有責任將這些文件及時轉交給相關機關。同樣地,如果公務機關寄送文件給受刑人,監獄也應該迅速轉交給受刑人。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受刑人與法院、檢察官、其他公務機關之間的溝通順暢,並維護受刑人的合法權益。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75條,2020年最高法院釋字第7477號解釋案中的一個判決書中,受刑人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給予釋放的建議,根據該法第75條的規定,監獄應立即將申請轉送給法院。在這個案例中,法院確認了監獄的責任,應迅速將受刑人的請求轉送給法院,以維護受刑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6

(0341229 制定)

死亡者遺留之財物,經其最近親屬請求領回時,應交付之。   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前項請求時,得沒入之,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亦同。

(0431214 全文修正)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得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呈請司法行政部核獎。

(0631203 修正)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司法行政部核獎。

立法理由第二項內「呈請」兩字改為「報請」,以符現行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用語。

(0691114 修正)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法務部核獎。

立法理由為配合審檢分隸後,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0810319 修正)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八、其他特別獎賞。   前項特別獎賞者,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一項第八款,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增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以使特別獎賞的範圍予以明確化,並增列「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使執行有所標準。

(1081217 全文修正)

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受刑人之文書,監獄應速為轉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受刑人權益,明定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受刑人之文書,監獄應速為轉送。   三、本條賦予監獄就受刑人之相關文件如訴訟書狀等,有速為轉送之義務,惟其所生之通信費用,原則上仍應依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由受刑人自行支付,併予敘明。

  • 受刑人名詞
  • 送達名詞
(0341229 制定)

死亡者遺留之財物,經其最近親屬請求領回時,應交付之。   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前項請求時,得沒入之,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亦同。

(0431214 全文修正)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得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呈請司法行政部核獎。

(0631203 修正)

第二項內「呈請」兩字改為「報請」,以符現行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用語。

(0691114 修正)

為配合審檢分隸後,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0810319 修正)

一、增列第一項第八款,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增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以使特別獎賞的範圍予以明確化,並增列「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使執行有所標準。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受刑人權益,明定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受刑人之文書,監獄應速為轉送。   三、本條賦予監獄就受刑人之相關文件如訴訟書狀等,有速為轉送之義務,惟其所生之通信費用,原則上仍應依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由受刑人自行支付,併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規定:「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受刑人之文書,監獄應速為轉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