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受刑人之文書,監獄應速為轉送。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75條,受刑人若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提出請求,或是收到公務機關寄送的文件,監獄應該迅速轉送。這表示當受刑人寄送書面請求給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時,監獄有責任將這些文件及時轉交給相關機關。同樣地,如果公務機關寄送文件給受刑人,監獄也應該迅速轉交給受刑人。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受刑人與法院、檢察官、其他公務機關之間的溝通順暢,並維護受刑人的合法權益。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75條,2020年最高法院釋字第7477號解釋案中的一個判決書中,受刑人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給予釋放的建議,根據該法第75條的規定,監獄應立即將申請轉送給法院。在這個案例中,法院確認了監獄的責任,應迅速將受刑人的請求轉送給法院,以維護受刑人的合法權益。
死亡者遺留之財物,經其最近親屬請求領回時,應交付之。 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前項請求時,得沒入之,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亦同。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得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呈請司法行政部核獎。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司法行政部核獎。
立法理由第二項內「呈請」兩字改為「報請」,以符現行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用語。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法務部核獎。
立法理由為配合審檢分隸後,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八、其他特別獎賞。 前項特別獎賞者,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一項第八款,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增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以使特別獎賞的範圍予以明確化,並增列「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使執行有所標準。
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受刑人之文書,監獄應速為轉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受刑人權益,明定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受刑人之文書,監獄應速為轉送。 三、本條賦予監獄就受刑人之相關文件如訴訟書狀等,有速為轉送之義務,惟其所生之通信費用,原則上仍應依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由受刑人自行支付,併予敘明。
死亡者遺留之財物,經其最近親屬請求領回時,應交付之。 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前項請求時,得沒入之,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亦同。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得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呈請司法行政部核獎。
第二項內「呈請」兩字改為「報請」,以符現行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用語。
為配合審檢分隸後,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故修正之。
一、增列第一項第八款,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增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以使特別獎賞的範圍予以明確化,並增列「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使執行有所標準。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受刑人權益,明定受刑人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受刑人之文書,監獄應速為轉送。 三、本條賦予監獄就受刑人之相關文件如訴訟書狀等,有速為轉送之義務,惟其所生之通信費用,原則上仍應依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由受刑人自行支付,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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