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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監字第 166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擬繼續辦理成績優良學生榮譽假

主旨

貴院函報擬繼續辦理成績優良學生榮譽假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70.8.12 七十桃輔訓字第一八二一號函。

二、為鼓勵少年輔育院學生向善悔過,暫准採用「台灣省青少年感化教育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給予榮譽假之規定給予學生左列假期:

(一)在院三個月以上成績優良之學生,得於農曆春節時給予三日以下之榮譽假。

(二)前項假期,得視實際需要酌給路程假。學生居住於各院所在地距離二○○公里以上者,給路程假一日,外島給路程假二日。

(三)少年輔育院辦理前開作業時,應先將給予榮譽假學生造冊報部核准後,由學生家屬到院具結,領回准給榮譽假之學生,並保證於假滿時護送返院。

三、附發少年輔育院成績優良學生農曆春節給予榮譽假名冊格式一份。

正本

台灣桃園少年輔育院

副本

台灣彰化少年輔育院、台灣高雄少年輔育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監字第 166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擬繼續辦理成績優良學生榮譽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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