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14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一 按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及民法第三十條定有明文。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復為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 經查台北美○學校基金會 (以下簡稱台北美○學校) ,係依據美利堅合眾國德拉瓦州法律設立之民間非營利法人,如其組織合於社團或財團之規定,皆得聲請為社團或財團法人之登記 (司法院院字第五○七號解釋參照) 。惟私立學校法自六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公布施行後,台北美○學校之設校似無外國僑民學校設置辦法之適用 (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依該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似以辦理財團法人之登記為宜。該校於辦妥法人登記後,有關動產或不動產之取得、持有、使用與處分或辦理登記等,似應依法令之規定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惟其於未辦妥法人登記前,僅為一非法人團體 (司法院院字第一○八○號解釋參照)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14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1 月 28 日發布,要旨:一 按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法人非經向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