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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監決字第 12340 號
要旨
受刑人因合併裁定應執行刑較宣告刑終結日期提前二月,其已縮短之刑期,應否回復
主旨
貴監函報受刑人仲xx因合併裁定應執行刑較宣告刑終結日期提前二月,其已縮短之刑期應否予以回復乙案,函復 查照。
說明
一、查該受刑人仲xx經裁定應執行刑其終結日期為七十年七月十八日貴監原為其縮短刑期之七十年七、八月兩月份累進處遇記分,已失所依據,自無適用縮短刑期之餘地,從而其已縮短之刑期十日,應予回復。
二、發還該受刑人身分簿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