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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經商字第 23182 號
要旨
查公司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股東會、董事、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所謂停止者,係指暫時停止行使職權,而非指當然解任。復查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公司於重整期間,董事或監察人死亡毋庸辦理解任登記。揆諸上開說明,公司於重整期間,董事或監察人死亡時,似仍應申辦解任登記。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股東會、董事、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所謂停止者,係指暫時停止行使職權,而非指當然解任。復查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公司於重整期間,董事或監察人死亡毋庸辦理解任登記。揆諸上開說明,公司於重整期間,董事或監察人死亡時,似仍應申辦解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