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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經商字第 231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查公司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股東會、董事、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所謂停止者,係指暫時停止行使職權,而非指當然解任。復查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公司於重整期間,董事或監察人死亡毋庸辦理解任登記。揆諸上開說明,公司於重整期間,董事或監察人死亡時,似仍應申辦解任登記。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股東會、董事、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所謂停止者,係指暫時停止行使職權,而非指當然解任。復查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公司於重整期間,董事或監察人死亡毋庸辦理解任登記。揆諸上開說明,公司於重整期間,董事或監察人死亡時,似仍應申辦解任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經商字第 231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查公司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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