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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監字第 53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釋示受刑人假釋出監之當日應否計入甲式殘餘刑期

主旨

貴監函請釋示受刑人假釋出監之當日應否計入甲式殘餘刑期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年四月廿二日南監豪總字第三○七八號函。

二、查前述假釋出監之當日,為兼顧受刑人之權益,在刑期計算方法上,不宜計入假釋殘餘刑期中。至若受刑人於假釋出監後,當日即再犯罪者,自屬在假釋中更犯罪,仍應依法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法監字第 53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4 月 29 日發布,要旨:釋示受刑人假釋出監之當日應否計入甲式殘餘刑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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