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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決字第 7693 號
要旨
關於公司行號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特定營業或違規經營登記範圍內之特定營業,經警察機關查獲並裁處勒令歇業,公司行號是否即屬所營事業全部不能成就疑義乙案,查公司法雖有公司所營事業不能成就時為公司解散原因之規定,惟勒令歇業是否即為所營事業全部不能成就,與勒令歇業處分之客體、內容、效力等有關,宜就個案情形審酌之,又本件涉及警察機關之職權,似宜參考警政主管機關之意見。 (貴部 (經濟部) 六三年第三次商業行政協調會議決議六四、四、十五商字第○八○六六號函,及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六十四條、高雄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臺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十七條,並請參考。)
全文內容
關於公司行號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特定營業或違規經營登記範圍內之特定營業,經警察機關查獲並裁處勒令歇業,公司行號是否即屬所營事業全部不能成就疑義乙案,查公司法雖有公司所營事業不能成就時為公司解散原因之規定,惟勒令歇業是否即為所營事業全部不能成就,與勒令歇業處分之客體、內容、效力等有關,宜就個案情形審酌之,又本件涉及警察機關之職權,似宜參考警政主管機關之意見。 (貴部 (經濟部) 六三年第三次商業行政協調會議決議六四、四、十五商字第○八○六六號函,及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六十四條、高雄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臺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十七條,並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