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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決字第 16750 號
要旨
查關於遺囑之方式,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有明文規定。又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本件依來函附件即遺囑影本所載,似由王○幸律師為「代筆人」所作成,如符合前開法條所定要件,應屬合法之代筆遺囑;至於該遺囑內容之效力,因涉及具體案件,請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之,本部不便表示意見。
全文內容
查關於遺囑之方式,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有明文規定。又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本件依來函附件即遺囑影本所載,似由王○幸律師為「代筆人」所作成,如符合前開法條所定要件,應屬合法之代筆遺囑;至於該遺囑內容之效力,因涉及具體案件,請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之,本部不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