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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9362 號
要旨
一 關於本案,司法院秘書長已以七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七八)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一三二號函復貴部 (經濟部) ,並副知本部。
二 經審慎研究,基於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五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九條第二款等規定立法精神之考量,本部認為司法院前開函釋之見解,似較允妥。
全文內容
一 關於本案,司法院秘書長已以七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七八)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一三二號函復貴部 (經濟部) ,並副知本部。
二 經審慎研究,基於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五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九條第二款等規定立法精神之考量,本部認為司法院前開函釋之見解,似較允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