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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936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一 關於本案,司法院秘書長已以七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七八)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一三二號函復貴部 (經濟部) ,並副知本部。

二 經審慎研究,基於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五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九條第二款等規定立法精神之考量,本部認為司法院前開函釋之見解,似較允妥。

全文內容

一 關於本案,司法院秘書長已以七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七八)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一三二號函復貴部 (經濟部) ,並副知本部。

二 經審慎研究,基於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五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九條第二款等規定立法精神之考量,本部認為司法院前開函釋之見解,似較允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字第 1936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11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一 關於本案,司法院秘書長已以七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七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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