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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經商字第 208519 號
要旨
按解散之公司在清算範圍內,其人格始為存在。公司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經依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裁判確定,而由法院檢察處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或解散之公司嗣後主管機關發現其原已核准之登記之處分有瑕疵,而欲撤銷其已為之登記者,均非屬清算事務範圍,以公司人格已不存在,主管機關應不得或無從撤銷公司之已登記事項。以上意見是否妥適,請 惠示卓見,俾憑研辦。
全文內容
按解散之公司在清算範圍內,其人格始為存在。公司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經依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裁判確定,而由法院檢察處依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或解散之公司嗣後主管機關發現其原已核准之登記之處分有瑕疵,而欲撤銷其已為之登記者,均非屬清算事務範圍,以公司人格已不存在,主管機關應不得或無從撤銷公司之已登記事項。以上意見是否妥適,請 惠示卓見,俾憑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