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1400 號
要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本件關於陳○君等人申請辦理○○市○○段○○○○地號等八筆土地之預告登記並同時辦理名義變更 (歸還) 及繼承登記疑義,按土地所有人陳君等二人於昭和二年 (民國十六年) 三月二十日附加「受贈人如死亡,贈與之效力消滅,該所有權應歸還與原贈與人所有」之特約,將土地贈與黃君,並辦妥登記,係屬附終期之贈與,嗣後黃君於民國四十九年死亡,原贈與人陳君等二人亦分別於民國六十二年及五十二年死亡,黃君之繼承人賴陳君等三人同意將該土地還原贈與人之繼承人陳○君等人,因贈與標的物為土地,贈與契約雖依民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惟關於其土地登記之辦理程序,仍應依上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由受贈人之繼承人辦畢繼承登記後,即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非辦理名義變更登記。至於有無辦理預告登記之必要,請 卓酌。
全文內容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本件關於陳○君等人申請辦理○○市○○段○○○○地號等八筆土地之預告登記並同時辦理名義變更 (歸還) 及繼承登記疑義,按土地所有人陳君等二人於昭和二年 (民國十六年) 三月二十日附加「受贈人如死亡,贈與之效力消滅,該所有權應歸還與原贈與人所有」之特約,將土地贈與黃君,並辦妥登記,係屬附終期之贈與,嗣後黃君於民國四十九年死亡,原贈與人陳君等二人亦分別於民國六十二年及五十二年死亡,黃君之繼承人賴陳君等三人同意將該土地還原贈與人之繼承人陳○君等人,因贈與標的物為土地,贈與契約雖依民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惟關於其土地登記之辦理程序,仍應依上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由受贈人之繼承人辦畢繼承登記後,即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非辦理名義變更登記。至於有無辦理預告登記之必要,請 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