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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6410 號
要旨
按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故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有關地上權人享有基地優先承買權之規定,須於基地出賣時該地上權尚屬存續期間,始有其適用。如該地上權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縱尚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原地上權人既已不再享有地上權,自不得依土地法前開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
全文內容
按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故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有關地上權人享有基地優先承買權之規定,須於基地出賣時該地上權尚屬存續期間,始有其適用。如該地上權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縱尚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原地上權人既已不再享有地上權,自不得依土地法前開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