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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89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因使用警械致人民財產權受損害者,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疑義

主旨

關於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因使用警械致人民財產權受損害者,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府七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七九府法一字第一一八○三四號函。

二 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茲依來函所敘適用疑義分述如下:

  1. (一) 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械,致人民之財產權受損害者,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2. (二) 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不法使用警械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者,警械使用條例並無明文規定,如符合上開規定,自可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189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要旨:關於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因使用警械致人民財產權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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