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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4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按「最高額抵押權之轉讓,……其所擔保之債權確定時,始得與此債權一同移轉,如於所擔保之債權額確定前轉讓者,非將該最高額抵押之基礎法律關係一併移轉,不得為之,從而此種轉讓契約應以基礎契約之當事人及受讓人三面契約為之,如未經債務人參加,不得移轉。」業經本部於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以法75. 律字第九一二五號函復 貴部 (內政部) 在案。最高額抵押權如所擔保之債權額已確定,依上開函釋前段,固得與其債權一同移轉,其移轉登記無須擔保物提供人 (兼債務人) 會同辦理,惟似仍須提出足資證明債權額確定之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為形式上審查,始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如所擔保之債權額未結算確定者,依上開函釋前段,非經債務人參加最高額抵押權轉讓契約,不得移轉,自亦不得申辦移轉登記,從而似不發生得否參照 貴部 (內政部) 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三八九五七三號函意旨具結之問題。

全文內容

按「最高額抵押權之轉讓,……其所擔保之債權確定時,始得與此債權一同移轉,如於所擔保之債權額確定前轉讓者,非將該最高額抵押之基礎法律關係一併移轉,不得為之,從而此種轉讓契約應以基礎契約之當事人及受讓人三面契約為之,如未經債務人參加,不得移轉。」業經本部於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以法75. 律字第九一二五號函復 貴部 (內政部) 在案。最高額抵押權如所擔保之債權額已確定,依上開函釋前段,固得與其債權一同移轉,其移轉登記無須擔保物提供人 (兼債務人) 會同辦理,惟似仍須提出足資證明債權額確定之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為形式上審查,始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如所擔保之債權額未結算確定者,依上開函釋前段,非經債務人參加最高額抵押權轉讓契約,不得移轉,自亦不得申辦移轉登記,從而似不發生得否參照 貴部 (內政部) 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三八九五七三號函意旨具結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4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1 月 10 日發布,要旨:按「最高額抵押權之轉讓,……其所擔保之債權確定時,始得與此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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