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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49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按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故土地所有權人於設定地上權時,以契約訂定「不得將地上權讓與他人」或「地上權不可以轉讓」,通常係指地上權人不得將其地上權移轉與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而言,如將地上權移轉與土地所有權人,似不在禁止之列。至地上權人不自行使用土地,而基於租賃、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該土地,此與上述「地上權不可以轉讓」之約定無關,如法律別無禁止規定,似難否認其效力。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故土地所有權人於設定地上權時,以契約訂定「不得將地上權讓與他人」或「地上權不可以轉讓」,通常係指地上權人不得將其地上權移轉與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而言,如將地上權移轉與土地所有權人,似不在禁止之列。至地上權人不自行使用土地,而基於租賃、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該土地,此與上述「地上權不可以轉讓」之約定無關,如法律別無禁止規定,似難否認其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49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4 月 17 日發布,要旨:按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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