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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4994 號
要旨
按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故土地所有權人於設定地上權時,以契約訂定「不得將地上權讓與他人」或「地上權不可以轉讓」,通常係指地上權人不得將其地上權移轉與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而言,如將地上權移轉與土地所有權人,似不在禁止之列。至地上權人不自行使用土地,而基於租賃、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該土地,此與上述「地上權不可以轉讓」之約定無關,如法律別無禁止規定,似難否認其效力。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故土地所有權人於設定地上權時,以契約訂定「不得將地上權讓與他人」或「地上權不可以轉讓」,通常係指地上權人不得將其地上權移轉與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而言,如將地上權移轉與土地所有權人,似不在禁止之列。至地上權人不自行使用土地,而基於租賃、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該土地,此與上述「地上權不可以轉讓」之約定無關,如法律別無禁止規定,似難否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