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46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高雄市政府擬修正「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俾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是否妥適疑義

主旨

貴府擬修正「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俾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是否妥適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府八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高市府法秘字第六一七六號函。

二 關於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以示公正疑義乙節,其立意甚佳,惟參照本部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法 73 律字第七一八七號函復台北市政府之意旨觀之,因涉及機關體制,於法似有未合,仍宜由本機關人員擔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委員為宜。其理由如下:

(一) 參照國家賠償法侑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字樣,於法條中一再出現,宜由本機關人員充任成員,較合體制。

(二) 至於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後,賠償與否、賠償多少,為請求權人 (即被害人) 與賠償義務機關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他人 (如學者、專家、公正人士) 參與,難免徒增糾紛,且不合理,故理論上亦不宜由他人參與。

(三) 又雙方協議不成,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尚可訴諸法院,以資救濟。並無不客觀或不公正之虞。

(四) 如可由他人 (非本機關人員) 之參與,恐有引起地方勢力干預之虞,似宜慎重者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046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3 月 25 日發布,要旨:高雄市政府擬修正「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