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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字第 04885 號
要旨
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具有犯罪前科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規定改姓案件,由戶政機關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有窒礙難行之處
主旨
內政部函詢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具有犯罪前科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規定改姓案件,由戶政機關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有窒礙難行之處乙案,報請研提意見部,俾憑辦理。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八十一年三月十日台 (81) 內戶字第八一○一九二八號函辦理。
二 本案緣自內政部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台 (79) 內戶字第八七六○四四號暨同月二十七日台 (79) 內戶字第八七七九三四號函詢有關「國民因案被檢察機關偵查或司法機關審理中,依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名,戶政機關宜否受理」乙案,經本部七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79) 律字第一七五五二號函復略以:查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概括規定:「‥‥‥並應通報警察、財稅、役政等有關機關」,解釋上該「等」字應包括檢察機關及法院等語。前開函釋意旨經內政部轉請戶政機關辦理後,內政部復以八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台 (80) 內戶字第八○○三七五八號函反映執行有困難,本部經徵詢司法院之意見,於八十一年一月廿七日以法 (81) 律字第○一三七二號函復內政部略稱:「戶政單位認為執行有困難,並非不能克服」等語。茲又據內政部八十一年三月十日台 (81) 內戶字第八一○一九二八號函引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北市警戶字第○二四四二○號函反映意見 (詳如內政部函說明二) ,其意見是否可採?事涉實務上需要犯罪資料聯線作業技術等因素,爰請通盤考慮,研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