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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4517 號
要旨
關於東沙島土地總登記,得否由高雄市政府地政處鹽埕地政事務所代辦乙案
主旨
關於東沙島土地總登記,得否由高雄市政府地政處鹽埕地政事務所代辦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二月十四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七八四二號函。二 按土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登記,由市縣地政機關辦理之。‥‥」於土地所在之行政區域無縣、市地政機關而無從適用時,基於權宜之考量,委由其他市、縣地政機關代辦土地登記,未嘗不可。本件東沙島在我國行政區域係屬海南島特區,如因客觀情勢之需要,依來函所述有必要以行政託管方式暫委由高雄市政府代管者,既經行政院七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台七十九內字第○三○五八號函同意在案,則高雄市政府委託代管之權限,自應視行政院核准之代管權限範圍而定。如行政院核准代管之權限範圍內包括土地登記之行政事項,則高雄市政府地政處鹽埕地政事務所,自得代辦有關東沙島土地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