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5329 號
要旨
一 本件投資人楊○○君在日本雖已受宣告禁治產確定,惟依我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須該日本法院之確定判決並無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可承認其效力。
二 若前開日本法院所為之禁治產宣告可承認其效力,而楊君依來函附件所敘,又已奉准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取得日本國籍,則有關其監護人監護之權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條上段規定,應適用其本國法;而有關該項禁治產宣告之效力,如依學者之通說,並參照同法第三條第二項係採宣告國法主義之立法精神 (參見該法草案第三條第二項之說明,如附件) ,似應適用宣告國法,亦即應依日本之法律定之。
全文內容
一 本件投資人楊○○君在日本雖已受宣告禁治產確定,惟依我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須該日本法院之確定判決並無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可承認其效力。
二 若前開日本法院所為之禁治產宣告可承認其效力,而楊君依來函附件所敘,又已奉准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取得日本國籍,則有關其監護人監護之權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條上段規定,應適用其本國法;而有關該項禁治產宣告之效力,如依學者之通說,並參照同法第三條第二項係採宣告國法主義之立法精神 (參見該法草案第三條第二項之說明,如附件) ,似應適用宣告國法,亦即應依日本之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