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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2773 號
要旨
一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此一規定為強制規定,故上開據實說明義務,應適用訂立契約時之法律。
二 關於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保險人契約解除權之行使,究應依訂約時法律或解約時法律乙節,宜探究修法之意旨,自行酌定或訂定過渡條款,以資明確。
三 應負告知義務者,無論條文文字是否有「被保險人」,依實務見解,宜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全文內容
一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此一規定為強制規定,故上開據實說明義務,應適用訂立契約時之法律。
二 關於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保險人契約解除權之行使,究應依訂約時法律或解約時法律乙節,宜探究修法之意旨,自行酌定或訂定過渡條款,以資明確。
三 應負告知義務者,無論條文文字是否有「被保險人」,依實務見解,宜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