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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91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按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財產,依實務見解,祭祀公業財產為其派下子孫全體所公同共有;且公業之派下對於公業財產並無確定的應有部分,僅有潛在的房份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七○八頁至第七一○頁;第七四三頁) 。而公同共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惟於公同關係終止後,公同共有人非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七年上字第七三五七號判例) 。故祭祀公業以規約訂定於公同關係終止後各房分所有及持分之比例,似無不可。

全文內容

按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財產,依實務見解,祭祀公業財產為其派下子孫全體所公同共有;且公業之派下對於公業財產並無確定的應有部分,僅有潛在的房份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七○八頁至第七一○頁;第七四三頁) 。而公同共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惟於公同關係終止後,公同共有人非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七年上字第七三五七號判例) 。故祭祀公業以規約訂定於公同關係終止後各房分所有及持分之比例,似無不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91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按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財產,依實務見解,祭祀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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